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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养老机构食堂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与适老膳食管控全流程细则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食堂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养老机构食堂运营。办法落实“院长负责制”,细化食材采购、食品加工、留样及从业人员管理要求,推行适老化膳食与陪餐制度,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快速了解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
- 适用对象
- 依法登记备案的公办、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 施行日期
- 2026年8月1日
- 文件有效期
- 5年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食堂管理办法》明确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文件确立“院长负责制”,规定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需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巡查与隐患排查,构建政府监管与机构主责的管理体系。
在食品安全管控方面,办法严禁采购“三无”及高风险食材,明确烹饪中心温度不低于70℃,严格执行每类食品成品留样不少于125克、保存48小时的要求。同时规定餐用具清洗消毒须按流程操作,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并将食材采购凭证保存期限设定为不少于2年。
针对老年人饮食需求,办法要求制定软烂易消化的适老化食谱,并针对慢性病、素食等特殊群体提供定制化餐食。就餐服务方面,机构需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送餐到床服务,并建立包含老年人代表占比不低于半数的膳食委员会。
该办法确立了日常“日管控、周排查、月总结”的工作机制,并强制要求机构负责人每月陪餐至少4次。文件规定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须立即停止供餐并保留样本,报告相关监管部门。该办法由相关部门共同解释,有效期为5年。
来源与整理说明
黑民规〔2026〕7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网站:mzt.hlj.gov.cn。根据原文摘要整理并经自动事实检查,不代表人工专家审核。政策适用地区、产品介绍及展会状态以原发布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