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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明确养老机构分级分类价格管理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界定三类养老机构范围,并对不同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快速了解
- 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
- 发布部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 评估周期
- 原则上不超过3年
- 适用对象
- 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及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旨在助力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
《指导意见》清晰界定了各类型养老机构范围。其中,兜底保障型机构指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机构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机构为完全市场型机构。
在价格管理方面,对兜底保障型及普惠支持型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完全市场型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对社区养老服务,全托床位在10张以上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10张以下的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上门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文件规定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所有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标准制定总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并建立收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来源与整理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完善养老服务价格政策来源网站:smzt.gd.gov.cn。根据原文摘要整理并经自动事实检查,不代表人工专家审核。政策适用地区、产品介绍及展会状态以原发布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