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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三部门发文完善养老价格机制,明确三类机构分类收费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指导意见,将养老机构分为兜底保障、普惠支持和完全市场三类,明确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定价规则,要求建立收费清单制度。
快速了解
- 适用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
- 发布机构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 定价原则
- 补偿成本、合理盈利
- 评估周期
- 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强调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文件将养老机构划分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和完全市场型三类。
在定价管理方面,兜底保障型和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困老年人可免收住宿费,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按规定获补助。社会办普惠支持型机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设定收费参考区间,完全市场型机构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针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全托床位10张以上按养老机构管理,10张以下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行业主管部门可明确上门服务费参考区间。此外,允许医养结合服务根据成本增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指导意见》还要求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收费进入清单,禁止清单外收费。收费标准总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并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来源与整理说明
山西省民政厅门户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完善养老服务价格政策来源网站:mzt.shanxi.gov.cn。根据原文摘要整理并经自动事实检查,不代表人工专家审核。政策适用地区、产品介绍及展会状态以原发布方为准。
